(2017)苏02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无锡沃纳管路系统有限公司与颜井邦、江阴市水灵管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井邦,无锡沃纳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江阴市水灵管业有限公司,金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井邦,男,汉族,1981年7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灌云县,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沃纳管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白蛇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慰,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审被告:江阴市水灵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五金二街33号。法定代表人:颜井邦,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金璞,男,汉族,1952年5月5日生,住江阴市。上诉人颜井邦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沃纳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阴市水灵管业有限公司、金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0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井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颜井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井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4元,减半收取5997元,由上诉人颜井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