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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无锡沃纳管路系统有限公司与颜井邦、江阴市水灵管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井邦,无锡沃纳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江阴市水灵管业有限公司,金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井邦,男,汉族,1981年7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灌云县,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沃纳管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白蛇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慰,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审被告:江阴市水灵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五金二街33号。法定代表人:颜井邦,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金璞,男,汉族,1952年5月5日生,住江阴市。上诉人颜井邦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沃纳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阴市水灵管业有限公司、金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0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井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颜井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井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4元,减半收取5997元,由上诉人颜井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