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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照芝与袁修德、吴孝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照芝,袁修德,吴孝菊,袁伟,周美玲,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罗照芝,女,汉族,1951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袁修德,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吴孝菊,女,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袁伟,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被执行人周美玲,女,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被执行人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燎原路43号。法定代表人,吴孝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照芝与被执行人袁修德、吴孝菊、袁伟、周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修德、吴孝菊、袁伟、周美玲、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修德、吴孝菊、袁伟、周美玲、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230元(含诉讼费19500元、执行费8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以上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