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昭慧申请执行龙登攀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昭慧,龙登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杨昭慧,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龙登攀,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瓦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昭慧与被执行人龙登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昭慧根椐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24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登攀支付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借款1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龙登攀已于2017年5月17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