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泉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泉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3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泉牛,男,1989年7月7日,湖北省谷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现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泉牛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泉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泉牛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5月12日已与被执行人王泉牛所属社区网格员联系,得知王泉牛与另案被执行人王婵一起租住该社区开设赌场,现已下落不明。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泉牛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收入来源,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泉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敖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