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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辖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锋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曾兴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锋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曾兴旺,佛山市捷泰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锋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曾兴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兴旺,男,汉族,住湖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捷泰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华军、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锋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锋顺公司)、曾兴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捷泰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捷泰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1003××××.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捷泰克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地为锋顺公司厂房,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广东省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锋顺公司、曾兴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锋顺公司、曾兴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锋顺公司、曾兴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2013)135号文件规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诉讼标的在500万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捷泰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锋顺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关于锋顺公司、曾兴旺的上诉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锋顺公司、曾兴旺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锋顺公司、曾兴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