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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519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负责人赵青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玉春,任公司经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历相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