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书凤、江西省萍乡市志明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凤,江西省萍乡市志明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凤,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志明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萍钢火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705635727K。法定代表人:刘斌。被执行人胡敏,女,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凤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志明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明公司)、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7.6675万元。因申请人刘书凤与被执行人胡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支付1万元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