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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广皇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广皇(绰号:“阿可”),男,1987年12月27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广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广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黄广皇伙同四名男子(另案处理)在茂名市高新区七迳镇素水路和茂水路交界处的一家“冯某2大排档”门口,以殴打、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拉上一辆黑色本田小汽车。当天傍晚,被告人黄广皇和四名男子开车将被害人陈某带到茂名市电白区霞里宴镜岭海边的一间木屋里,使用殴打、威胁的暴力方式强迫被害人陈某签下一张欠款为人民币26万元的借条。当晚12时许,被告人黄广皇开车将被害人陈某带到霞里路口后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左上臂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黄广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200元。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黄广皇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广皇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陈某自愿对被告人黄广皇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黄广皇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广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黄广皇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黄广皇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明两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谢某的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证人冯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广皇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据,被告人黄广皇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广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广皇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广皇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广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与黄广皇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广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学军人民陪审员  梁统华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衍芬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