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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吁与被告易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吁,易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591号原告曹吁,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易勇,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汨罗市。原告曹吁与被告易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吁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2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戴 云人民陪审员 黎 利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