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龙信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文、郭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龙信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君文,郭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345号原告西安龙信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C5区凤城五路中段。注册号610132100027537。法定代表人汪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九街坊1号楼17层7号。被告李君文,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川,男,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被告郭高峰,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龙信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文、郭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4日,被告李君文与其取得联系,称受被告郭高峰委托,向其出售郭高峰所有的奥迪A4(陕A577**)一辆。其与被告李君文就上述出售事宜签订有二手车收购协议,约定总价款为20.5万元。其依约向被告李君文支付了17.5万元。剩余3万元依约应于两被告将本案所涉车辆登记证书等手续交付给其后再支付,至今被告也未向其交付手续。2016年4月14日,其公司经理胡建国驾驶本案所涉车辆外出过程中,本案所涉车辆失踪,胡建国已报警。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取得上述车款的情况下,为完成手续移交义务,两被告应共同向其偿还其已支付的17.5万元。两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362.5元。现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其返还购车款17.5万元;赔付逾期付款利息30362.5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郭高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郭高峰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西安龙信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3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