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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3257F。法定代表人:代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荔枝园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4292651X。法定代表人:乐元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8月1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重庆市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或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重庆驰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约定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