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小林温定明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林,刘兴云,姜明兰,郭云建,温定明,吴应满,舒青山,谭文素,杨永禄,蒲茂全,甘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551号起诉人李小林,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刘兴云,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姜明兰,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郭云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温定明,男,1969年9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吴应满,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舒青山,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谭文素,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杨永禄,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蒲茂全,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甘国权,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起诉人杨永禄,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起诉人蒲茂全,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起诉人甘国权,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李小林、刘兴云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改造云阳县支行门前六步高的梯子。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小林、刘兴云、姜明兰、郭云建、温定明、吴应满、舒青山、谭文素、杨永禄、蒲茂全、甘国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俊武代理审判员 雷 霆代理审判员 付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院印)书 记 员 余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