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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3民初365号原告: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984470000。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原告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2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业主委托与开发商指定,承担某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任务。2016年12月被告获知某某天居21#楼住户谢某某将房屋木地板拆除,于12月5日14时55分许,利用21#楼电梯运送木垫板以自用。被告在使用电梯下运时,将电梯当成废旧木地板的收集场所,故意将一块木地板放置电梯门中间,以阻止电梯门的自动关闭,长时间占用电梯,严重违反电梯使用规程。后被告长时间离开现场,被告放置的模板倾倒,电梯自动关闭,电梯门夹着木地板升降,致使电梯严重损坏。原告为了保证21#楼的住户上下需要,委托电梯维修单位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支付工费和材料费28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无钱拒绝赔偿。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李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1#2号电梯的视频截图并附视频刻录盘;2.���括电梯维修费发票及收款单位收据;3.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4.某业主(党征国)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根据业主委托与开发商指定,承担某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任务。2016年12月被告获知某某天居21#楼住户谢某某将房屋木地板拆除,于12月5日14时55分许,利用21#楼电梯运送木地板以自用。被告将一块木地板放置电梯门中间,以阻止电梯门的自动关闭,长时间占用电梯,严重违反电梯使用规程。后被告长时间离开现场,被告放置的模板倾倒,电梯自动关闭,电梯门夹着木地板升降,致使电梯严重损坏。原告为了保证21#楼的住户上下需要,委托电梯维修单位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支付工费和材料费共计28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无钱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小区的电梯等进行管理和维护。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使用21#楼电梯运送被拆除的木地板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使电梯被损坏,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电梯维修费700元和配件费2100元共计2800元,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电梯的费用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