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荣金与舒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金,舒中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072号原告:郑荣金,男,194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舒中奎,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郑荣金与被告舒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郑荣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荣金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荣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荣金负担。审判员 叶绿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灵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