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聪平与黄伟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平,黄伟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178号原告:陈聪平,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宏,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萱,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陈聪平与被告黄伟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聪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榕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