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光富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执189号之一被拘留人:冯光富,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劳动路288号15楼D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010291518。本院在执行(2017)浙06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超、冯光富、冯光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光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冯光富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