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秋占与袁立杰、辛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占,袁立杰,辛运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740号 原告:朱秋占,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永安,安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立杰,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辛运英,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占与被告袁立杰、辛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秋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秋占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旭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