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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秋占与袁立杰、辛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占,袁立杰,辛运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740号 原告:朱秋占,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永安,安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立杰,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辛运英,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占与被告袁立杰、辛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秋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秋占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旭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