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永伟与大连新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伟,大连新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伟,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新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葛青,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永伟与被执行人大连新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