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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冉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冉景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572号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负责人:刘修辉。委托代理人:黄靖。委托代理人:刘德素。被告:冉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冉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福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