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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蔡翠翠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翠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611号原告:蔡翠翠。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娜。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晨。原告蔡翠翠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翠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损费60939元、车损评估费3000元,共计6393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9日,原告的鲁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6.4.9-2017.4.8。2016年9月8日,修龙驾驶鲁F×××××鲁FD7**挂重型半挂车与吴全涛驾驶的蔡翠翠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侧面相撞,致两车损,吴全涛、蔡洪洲受伤。经交警认定:吴全涛、修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纠纷由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翠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