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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斯平与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斯平,吕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355号原告:胡斯平,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青河县。被告:吕建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斯平与被告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斯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斯平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366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胡斯平负担,依规定退还原告胡斯平3669元。审 判 长  胡凤琴人民陪审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陈永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