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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新光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光,王彤彤,周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光,男,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王彤彤,女,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周成玉,女,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王新光与王彤彤、周成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王彤彤、周成玉,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彤彤、周成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王新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彤彤、周成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