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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催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晋奕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奕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民催49号申请人:晋奕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宏路69号2幢。法定代表人:吕庆郎。委托代理人:文峰。申请人晋奕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号为104000522381970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104000522381970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12日,到期日2017年3月12日,出票人为江西铃格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晋奕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持票人(申请人)为晋奕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奕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袁彩虹审判员  邬化雨审判员  王香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