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彩芳与区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芳,区显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616号原告:何彩芳,女,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区显良,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何彩芳诉被告区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何彩芳到庭,被告区显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1月23日以支付儿子住院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元,原告当天通过农业银行转支2500元到被告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11月24日,被告以急需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元,原告当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1000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以采购木材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至70000元,原告当日通过农业银行转支15000元到被告账户,并于次日通过农业银行转支58000元到被告账户,且约定还款时间为一个月;由于借款期间原、被告为情侣关系,并以老公老婆相称,所以没有立下字据,也没有约定具体利息的计算方式,所有借款事项只通过微信聊天或电话沟通。但自2017年1月26日起,原告再也联系不上被告,更无法向其催收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500元;2、被告偿还借款逾期还款的利息:以76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从2017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被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微信记录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事实;3.录音光盘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由及事实。被告区显良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在被告区显良没有答辩也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推翻原告所举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确认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将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1月24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1月12日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向区显良支付共计76500元的款项。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出具了支付款项途径的相关证据、以及微信录音,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审查,在被告没有答辩或举证反驳原告主张及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所举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76500元。关于利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3%偿还逾期还款利息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偿还的利息(以76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从起诉之日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过高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区显良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区显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76500元及利息(以76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从起诉之日2017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给原告何彩芳;二、驳回原告何彩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区显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志明审 判 员 孟 洁人民陪审员 麦翔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