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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恒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肖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恒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肖建华,郑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恒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钟边北一工业区(土名一仓九墩)*号铺。法定代表人:李雄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心,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建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尹,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恒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建华、郑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恒洁公司申请再审称:1.交警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错误。从新证据车载视频可见,公交车司机在本次事故中突然变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恒洁公司不存在过错。2.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项目数额有误。肖建华、郑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丧葬费应依据《广东省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确定的4169元/月计算。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作出,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上级交警部门复核后维持。一审期间,法院也已依法调取交警卷宗并组织各方进行了质证。现恒洁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留存在交警部门的公交车车载视频,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明显错误。但经查,该视频的内容尚不足以推翻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交通事故的成因或者责任的认定。故二审法院将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关于赔偿项目数额的问题。经查,死者郑某的入职申请表和《春之返楼面工资表》上均盖有公章,结合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可以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一年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地区,故二审判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至于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二审判决以本院公布的2013年全省国有单位一般地区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丧葬费,并无不当。综上,恒洁公司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恒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翠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