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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李银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李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29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9000926890W。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被执行人李银海,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份以来,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207国道西(苏家桥路段)占用苏家桥集体土地搞建设,占地面积为514.03平方米(合0.78亩),建筑面积195.31平方米。根据对该宗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套合到万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该宗地位于苏家桥村,用地面积514.03平方米,建设用地管制区为允许建设区,规划地类为城镇用地,符合规划;套合到该宗地上一年度万全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该宗地在2014年度农村数据库中,位于苏家桥,占用地类为旱地478.05平方米、田坎35.98平方米。该宗地属非法占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允许建设区面积514.03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3、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2850.75元(12850.75元=25元/平方米×514.03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2850.75元缴至万全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银海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被执行人李银海于2016年10月18日缴清罚款12850.75元。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二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允许建设区面积514.03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二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允许建设区面积514.03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由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和万全区万全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常鸿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人民陪审员  李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