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培蕾与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蕾,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3454号原告:郑培蕾,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A幢8-9楼。法定代表人:郑和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蕾与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已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应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