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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与杨胜兰、杨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杨胜兰,杨艳,丁全球,赵灿,石小舟,罗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地址:吉首市人民北路93号。负责人张启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胜兰,女,土家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丁全球,男,土家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赵灿,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石小舟,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罗家兴,男,土家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吉首市。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申请杨胜兰、杨艳、丁全球、赵灿、石小舟、罗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