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98江苏省闽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闽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光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闽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开发区人民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林荣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光荣,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西开发区。上诉人江苏省闽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彭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光荣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光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光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上诉人彭光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丽萍审判员 谢超亮��理审判员刘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茆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