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雅丽、胡晰越等与洛阳市涧西区工农街道办事处西马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雅丽,胡晰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街道办事处西马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41号原告:胡雅丽,1981年1月25日出生,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胡晰越(系胡雅丽女儿),2009年12月11日出生,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街道办事处西马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街道办事处西马沟村。负责人:李自强。原告胡雅丽、胡晰越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街道办事处西马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雅丽、胡晰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雅丽、胡晰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