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强与赵万刚、四川省茂源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赵万刚,四川省茂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863号原告:王强,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白龙塔村*组***号。身份证号:5105211988********。被告:赵万刚,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泸州市泸县毗卢镇沙子坪村5社***号。身份证号:5105211974********。被告:四川省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兴业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茂福。原告王强诉被告赵万刚、四川省茂源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需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强未在本院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交纳25元,退还一半,由原告王强承担13元。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刘利君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