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肖军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刑初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军峰,男,1989年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现住址:栖霞市。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军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淑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军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肖军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肖军峰伙同XX、李海涛、李少龙、肖海庆(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栖霞市桃村镇“乐巢KTV”门口,随意殴打该店老板XX以及店员姜顺,致二人身体受伤。经栖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XX右面部、右前臂损伤均属轻微伤,姜顺背部损伤属轻微伤。2、2016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肖军峰伙同孙吉祥(在逃)在栖霞市桃村镇“老三烧烤店”内随意殴打柳玉忠,致柳玉忠身体受伤。经栖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柳玉忠鼻部损伤属轻微伤、左手大拇指损伤属轻伤二级。��查明,被告人肖军峰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军峰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军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军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宝华人民陪审员 林红宾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