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信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顺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顺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0926号 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溪。 委托代理人:马玲玲,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丽铭,公司员工。 被告:上饶市信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顺斌。 被告:杨顺斌。 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信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顺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 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