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晥0202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茆振龙与夏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振龙,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晥0202执534号之一申请人:茆振龙,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清,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茆振龙与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