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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晥0202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茆振龙与夏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振龙,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晥0202执534号之一申请人:茆振龙,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清,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茆振龙与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