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宪廷与松原市中东新天地购物公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宪廷,松原市中东新天地购物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60号原告:武宪廷,男,1967年3月11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马井良,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中东新天地购物公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杰,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宪廷诉被告松原市中东新天地购物公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宪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01元,由原告承担800.5元;其余800.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谭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红格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