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方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4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林,男,1997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盐津县。2016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再次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林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林于2016年8月23日晚,至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和福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该公司办公室内的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红双喜香烟1条,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林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林于2016年8月23日晚,至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和福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该公司办公室内的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红双喜香烟1条,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6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了被窃电脑,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杨某、朱某的证言;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照片及价格鉴证意见;被告人方林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羁押的七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方林退出抵赃款人民币65元,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心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