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小波与董建平、胡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波,董建平,胡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402号原告:刘小波,男,生于1983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董建平,男,生于1972年5月27日,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被告:胡昌海,女,生于1975年8月30日,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原告刘小波与被告董建平、胡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登记立案。原告闫海波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刘小波负担。审判员 刘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