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席永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席永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67号原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金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永强,男,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席永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