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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怀保与景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保,景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36号原告:陈怀保,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景水超,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保诉被告景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怀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怀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告陈怀保承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