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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树德与冯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德,冯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289号申请执行人:陈树德,男,1966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冯义军,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树德与被执行人冯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3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执行目的达到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执00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