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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雷桂安与沈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拍卖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桂安,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桂安,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沈涛,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9月18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雷桂安申请执行沈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前我院以(2015)蓬民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沈涛所有的位于蓬安县学的门面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沈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蓬安县的门面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