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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涛,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赤壁市,租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涛在其租住的赤壁市官塘驿镇广场旁绿驹电动车门店三楼屋内,容留舒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涛在其租住的赤壁市官塘驿镇广场旁绿驹电动车门店三楼屋内容留冯某、舒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谢涛在其租住的赤壁市官塘驿镇广场旁绿驹电动车门店三楼屋内容留舒某、李某、刘某、汪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6年3月份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谢涛在其租住的赤壁市官塘驿镇广场旁绿驹电动车门店三楼屋内容留冯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人冯某、舒某、汪某、浣露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涛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租住地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涛的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刘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瑜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