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金燕与被告朱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燕,朱俊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46号原告:姚金燕,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朱俊涛,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姚金燕与被告朱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姚金燕于2017年5月18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金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姚金燕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