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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金燕与被告朱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燕,朱俊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46号原告:姚金燕,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朱俊涛,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姚金燕与被告朱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姚金燕于2017年5月18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金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姚金燕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