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华君与王建坤、符合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君,王建坤,符合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君。被执行人:王建坤。被执行人:符合心。本院在执行李华君与王建坤、符合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