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良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重庆尚淮洲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良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尚淮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良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53373933。法定代表人何纯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智勇,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洪梅,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尚淮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石花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57212350-8。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良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尚淮洲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尚淮洲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6906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31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