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51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王俊杰、押素红、禹州市俊杰泵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王俊杰,押素红,禹州市俊杰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51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与魏文路交汇处建业帕拉帝奥。法定代表人:楚冰,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俊杰,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生,住禹州市顺店镇。被执行人:押素红,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生,住禹州市顺店镇。被执行人:禹州市俊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顺店镇。法定代表人:王俊杰,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王俊杰、押素红、禹州市俊杰泵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俊杰、押素红、禹州市俊杰泵业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3)魏执字第5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禹州市俊杰泵业有限公司内机器设备一批(见查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禹州市俊杰泵业有限公司内机器设备一批(见查封清单)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