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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华军、朱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华军,朱军,朱耀全,罗春兰,樊均富,朱世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49号申请人刘华军,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朱军,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朱耀全,男,汉族,1961年5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罗春兰,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樊均富,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朱世书,女,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华军诉被执行人朱军、朱耀全、罗春兰、樊均富、朱世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华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朱军、朱耀全、罗春兰、樊均富、朱世书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军、朱耀全、罗春兰、樊均富、朱世书名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雯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