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明田、王文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田,王文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田,男,1942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文恕,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田与被执行人王文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元,经本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