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德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32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德燕,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德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叶德燕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粤K×××××)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大道往金龙泉向三角圩方向行驶。凌晨0时20分,行至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厂前路口时碰撞前面同方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摩托车(车牌号粤K-×××××),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叶德燕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叶德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留现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德燕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叶德燕已一次性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844.52元。另查明,叶德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通过电话联系该车车主谭振杰,叶德燕随即到茂名市电白区交通警察大队水东中队接受调查。经血液检测叶燕德醉酒后驾驶,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6年5月17日决定对叶德燕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日经依法传唤,叶德燕到茂名市电白区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省公安综合信息查询情况、110警情信息表、归案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化验检验报告、王某及叶德燕的机动车驾驶证、签认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电白区中医院王某住院收费单据及诊断证明书、事故处理情况说明和归案经过说明,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叶德燕供述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德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经查,叶德燕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经又依法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叶德燕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意见过重,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给予被告人叶德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德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嘉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