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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本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刘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本明,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原系绥化铁路工人,原住绥化市,现在押。本院在执行刘伟与刘本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等强制措施后从被执行人刘本明处执行回执行款12250.00元,并兑付给申请人后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字1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玉梅执行员  刘立祥执行员  王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举 更多数据: